申辦條件(外籍看護工)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重新申請個案 80歲以上 免開診斷證明書)
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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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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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平衡機能障礙 |
7.先天代謝異常 |
2.智能障礙 |
8.其他先天缺陷 |
3.植物人 |
9.精神病 |
4.失智症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|
5.自閉症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 |
6.染色體異常 |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。
申請人資格
1.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: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3.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著皆需正本)。
申辦條件(外籍幫傭)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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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
-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-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2. 被看護人之父母。
3.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。
2. 戶口名簿影本。
製造業外勞五級制申辦條件
屬異常溫度作業、粉塵作業、有毒氣體作業、有機溶劑作業、化學處理、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,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。
一、製造業五級制:共有88個行業適用,分為A+級(核配比率35%)、A級(核配比率25%)、 B級(核配比率20%)、C級(核配
比率15%)、D級(核配比率10%)。
二、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:核配比率40%。
三、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中央主管機關應刪減前項核配比率:
1. 達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者,刪減1%。
2. 達2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,刪減2%。
3. 達3000人以上者,刪減3%。
四、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所屬工廠,經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者,得以最高級別之核配比率計算得聘僱外國人之人數。
公司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81號11樓
E-MAIL: tal5454530@yahoo.com.tw
電話: (02)77430885
傳真: (02)774308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