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辦條件(外籍看護工)
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重新申請個案 80歲以上 免開診斷證明書)

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

開立診斷證明書:

 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
 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

 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
 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

二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

1.平衡機能障礙
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

7.先天代謝異常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
2.智能障礙
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

8.其他先天缺陷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
3.植物人
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

9.精神病
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

4.失智症
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
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
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
5.自閉症
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
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
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
6.染色體異常
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
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。

申請人資格

1.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
應備文件
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: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3.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著皆需正本)。

申辦條件(外籍幫傭)
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
年齡

點數

年齡

未滿一歲

7.5

 

 

7

九十歲以上
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

6

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

 

5

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
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

4.5

 

 

4

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
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

3

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
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

2

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
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

1

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

  •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
  •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  •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申請人資格

1.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2. 被看護人之父母。
3.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
應備文件

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。
2. 戶口名簿影本。

製造業外勞五級制申辦條件

屬異常溫度作業、粉塵作業、有毒氣體作業、有機溶劑作業、化學處理、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,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。

一、製造業五級制:共有88個行業適用,分為A+級(核配比率35%)、A級(核配比率25%)、 B級(核配比率20%)、C級(核配
比率15%)、D級(核配比率10%)。

二、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:核配比率40%。

三、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中央主管機關應刪減前項核配比率:
   1. 達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者,刪減1%。
   2. 達2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,刪減2%。
   3. 達3000人以上者,刪減3%。

四、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所屬工廠,經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者,得以最高級別之核配比率計算得聘僱外國人之人數。

公司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81號11樓
E-MAIL: tal5454530@yahoo.com.tw
電話: (02)77430885
傳真: (02)77430882